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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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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和省政府《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8]9号)要求,现就我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省纪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查处违规行为为重点,规范运作,确保资金安全,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治理重点

通过专项治理,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使用效率;监督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履行职责,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防范资金风险,全部清收逾期项目贷款,妥善处理国债风险资金,全面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违规违纪行为: 1、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损害职工利益。2、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3、违规分配、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单位或个人获取好处。4、违规购买国债,造成不良后果,造成资金风险,损害职工利益。5、超基数和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变相为个人谋取福利。6、利用住房公积金在银行专户存储资金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8年7月):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1、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省专项治理小组由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审计厅、河北银监局组成。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建设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其他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各设区市专项治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相应专项治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工作方案于730日前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包括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第二阶段(2008年8月):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各设区市要根据国家政策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对违规违纪案件要及时向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于8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2008年9-10月):监督检查、推进整改

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于9月底前组织各成员单位赴部分设区市,重点对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设区市于1015日前将当地专项治理情况总结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四)第四阶段 (2008年11-12月):总结分析、巩固成果

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就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召开会议,通报全省督促检查情况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市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加强、完善管理和制度,逐步建立全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国务院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国务院开展的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当年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项治理领导班子。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省级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专项治理行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级专项治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拟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措施,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纠风、监察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银监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审计,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四)加强整改,源头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公积金监管的专项治理,不仅要梳理档案资料,清查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更要深入调查研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分析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制度,切实从源头上防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