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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95号文件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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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95号文件
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房金管[2007]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7年9月12日,省政府修订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了要求。为贯彻省政府《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做好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机构,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管理部的管理。目前,全省县级管理机构编制已基本确定,但部分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管理部的资产接收、人员录用、业务移交等工作还未全部完成。为此,尚未完成接管工作的设区市,必须在2007年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全部理顺,接管到位。
二、清收逾期项目贷款,追回被挤占挪用资金。截至2007年8月,全省被挤占挪用资金余额为211.25万元,逾期项目贷款余额为2763.16万元。2007年底前,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市、县必须将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追回,到期未追回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应通过诉讼努力追讨逾期项目贷款,争取在2007年底前每笔贷款均由法院判决或调解,对确实形成呆账损失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
三、做好县(市)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目前,全省尚有35个县(市)财政供养人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石家庄11个,张家口市8个,邯郸市8个,邢台市7个,唐山市1个)。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有关县(市)于2007年底前完成财政供养人员的建制工作。
以上工作纳入2007年度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对完不成任务的,在年终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先。
各中心要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继续做好国债风险资金的追讨工作,确保2007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目标的完成。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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