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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时,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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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在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之前,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解决。在合并、分立的情形下,欠缴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合并或分立的单位根据合并或分立协议予以补缴;在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