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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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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